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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学院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办法
  • 2017-09-01 09:44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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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考试工作人员是考试实施的执法者和鉴定人,是维护考试公平、公正的责任人,为保障考试质量,维护考试纪律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命审题教师、制卷人员、考试组织人员、考场监考人员、答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有关人员。

 第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试工作人员资格,情节严重者,给予通报批评,扣发当月校内津贴。

 一、监考过程中,监考人员有抽烟、看书、看报、打瞌睡、聊天、无故离开考场等行为,经指出仍不改正的;

 二、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,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;

 三、不遵守评卷规范,错评、漏评、统分差错较多,经指出仍不改正的;

 四、其他因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事故的。

 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行政记过处分。扣发当年年终奖50%,有违法情节的,移交司法处理。

 一、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,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;

 二、指使、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;

 三、考试期间,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;

 四、擅自变动考试时间长度和地点的;

 五、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;

 六、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;

 七、在监考、评卷、统分中,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以及因违反监考、评卷、统分工作规定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 八、利用考试工作便利,索贿、受贿、以权徇私的;

 九、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,并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;

 十、诬陷、打击、报复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;

 十一、其他因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 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、造成恶劣影响的,报告有关部门,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,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,并调离有关考试的工作工作,扣发当年年终奖100%。

 一、场外组织答卷,为考生提供答案的;

 二、偷换、涂改考生答卷与考试成绩的;

 三、指使、纵容、授意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,致使考场混乱、舞弊严重的;

 四、利用职权包庇、掩盖舞弊行为的;

 五、试卷在领取、押运、保管、看守、领用过程中,丢失试卷的;

 六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考点的;

 七、其他因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,造成重大事故的。

 第五条 发生以下泄密事件,造成严重后果的,除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外,对触犯法律的要报送司法机关处理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个人年终考评按不合格计。扣发当年年终奖100%。

 一、擅自提前考试的;

 二、命题教师和主持教师在考前,有意透露本次考试内容的;

 三、试卷在领取、押运、保管、看守、分发过程中,有意泄密的。

 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藏学院各类全国统一考试。各级电大考试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 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纳入学校个人年终考评。各个分校、工作站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 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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